第一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业务,是学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审计监督,补充审计力量不足的一种方式。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合理利用外部审计力量,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办学资金效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业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经随机抽选、考察、竞标后确定。选择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郑州地区注册或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开展审计、咨询或评估等业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三)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并保守秘
密。
第三条 学校委托审计的内容包括:
1、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必须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有法律效应的审计报告的项目;
2、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工程项目标的的委托编制;
3、经学校研究须委托审计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 学校委托
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委托审计工作:
(一)根据被审计事项的内容、目的和要求拟定委托审计业务内容,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按相关规定选取社会中介机构;
(三)拟定委托审计业务合同书经审批后签订,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四)社会中介机构按合同约定实施审计,学校审计部门指定专人协助、监督审计工作;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计情况出具审计意见,经学校审计部门复核后报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六)社会中介机构向学校审计部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档案资料;
(七)根据委托合同计算审计费用,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学校审计部门的职责:协助配合学校招标机构开展有关招标工作;负责社会中介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审计资料的移交和归档。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意见;按照程序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负责审计遗留问题的处理;向学校审计部门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和学校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期间,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2、不索贿、受贿,不徇私舞弊,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3、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4、与施工单位会审前,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与其发生任何联系,审核结果必须先报学校审计部门后再进行会审;
5、对需要保密的事项,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泄露;
第七条 委托审计费用按合同约定费率计算,并按照相关约定支付。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审计部门可申请支付委托审计费用:
(一)委托审计事项结束,无遗留问题;
(二)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
(三)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审计部门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解除委托。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
2、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中途转让所承担审计业务的;
3、与被审计人或单位串通,泄漏与被审计项目有关的秘
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