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旨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与增值,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我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需的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校长和主管副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3、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4、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经费保证,为内部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定期安排审计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专业职务聘任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的原则设立审计处,审计处负责开展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八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和所在部门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考评、聘任。对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及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学校均应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2、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3、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5、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6、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7、货物与服务采购;
8、对外投资项目;
9、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10、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状况;
11、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12、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学校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财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按时报送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是否存在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3、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财务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4、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5、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7、对可能转移、隐匿、纂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8、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意见;
9、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10、根据学校领导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11、检查经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以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领导批准之后组织实施;
2、根据批准的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审计工作;
3、对于确定的审计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对确定的项目,实施前应成立3人以上的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了解被审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并进行有关符合性测试,确定审计重点和方法,制定审计方案,报请部门负责人批准。
(2)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3)审计工作一般应采用送达审计方式,若须采用就地审计,须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实行。
(4)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取得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5)审计组长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的检查、复核、汇总;审计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时应向审计机构负责人汇报。
(6)审计组在审计终结15天内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
(7)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报告10天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
(8)审计组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对审计报告审批,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9)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
4、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审计的校领导书面提出,主管领导应当在20天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审计机构对主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部门提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照常执行;
5、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6、审计报告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7、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校领导,学校领导应及时予以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转移、隐匿、纂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6、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