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强化干部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考核与监督,客观、公正的评价干部,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正式任命、聘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领导责任即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第二条所列的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审计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部门对阻挠、妨碍审计监督,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经校领导批准,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规定,国家各项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是否将应上缴的收入及时足额上缴,有无隐瞒、截留、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有无违规违纪和严重损失浪费问题;
3、经济活动决策与实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学校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经济合同执行效果,是否取得重大经济成效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设备仪器车辆、图书资料等各类资产管理是否规范,资产状况,使用效率情况,是否安全、完整;
5、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6、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7、财务账目、物资设备等在干部工作移交时,交接手续是否完备、清楚;
8、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9、托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组织、人事等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一般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组织或人事等干部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3、审计期间;
4、审计范围;
5、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委托书,制定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组应当在式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本人及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自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干部任期内下列资料:
1、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及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任期内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任职期间业务资料,包括申请批复、招投标文件、市场考察资料、会议纪要、经济合同、验收资料等;
4、任职期间财务资料,包括经济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
5、资产资料,包括资产品名、数量、存放地点、管理人员、状态;
6、交接资料,包括资产交接清单、合同等重要资料交接记录、工作及业务事项交接记录、未结事项交接资料、债权债务等其他交接记录等;
7、审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采取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汇报,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实物资产,还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有关审计证据。
第十二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2、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3、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4、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5、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6、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7、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应遵循客观性原则、权责对等原则、重要性原则、责任区分原则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部门,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并积极整改。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按照《河南省教育系统内20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