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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2017-09-08 15:54  

为加强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和《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审计处按审计程序依法对学校及校办企业固定资产增减、使用和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事业性、企业性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确定相应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准确、及时地提供与审计相关的资料,积极配合固定资产审计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是否建立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如购置、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的可行性论证及审批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是否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登记、使用、检查、核算、盘点及清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规、有效,并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大型仪器设备、图文物、房屋建筑、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办有审批手续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三)固定资产的购是否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等相关法规执行,合同的签订是否与学有关部门审定的结果一致,是否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四)新建固定资产完工后是否及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手续和账务处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减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手续是否齐全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二)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  实行企业性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正确、合法;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固定资产结存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固定资产闲置率(当年闲置固定资产总值/年固定资产平均余额)等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簿和其他资料,分析统计各类固定资产的比重、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主要方式:

(一)结合学校及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开展;

(二)对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一并开展 ;

(三)根据需要参与固定资产的可行性论证、采购招投标、合同审查、验收入库、结算付款、清理报废等工作 ;

(四)根据工作需要和计划,对学校及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五)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三)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片和增减审批单;

(四)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

(五)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对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固定资产的单位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硬件设施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根据情况可采用账表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按照《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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