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各种形式的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及装饰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安全的关系;
(四)注意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实施,也可由内部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七条 超过学校规定限额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工程、材料、设备等款项时,在结算审计前应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留足一定数额的余款。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前的审计
(一)审查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二)参与工程的勘探、设计、监理、施工各阶段的招标及相关市场考察等方面工作。审查招标方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参与合同的审查和评价;
(四)对包干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查和评价;
(五)对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与评价。
第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审计
(一)对施工过程进行审查和评价
1、实地查看施工现场,审查其是否与设计和建设要求相符;
2、参与工程主要阶段的验收。
(二)参与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的审查与评价
1、合同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进场使用前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进行验收确认;
2、合同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没有明确“厂家、规格”,但材料单价已明确的,进场使用前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厂家、规格、单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共同对“厂家、规格、单价”进行核实,如果实际价格低于投标价格较多的,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定价和洽商确认;
3、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主要材料、设备,数额较大的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数额较小的,根据我校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参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按照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进行:
1、按照工程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确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2、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确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3、变更较大时应根据变更签证进行洽商,据实调整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四)参与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
1、审查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分析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应严格审查,防止施工单位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对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进行分析,属于设计粗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变更应提出索赔;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分析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并对不同的变更方案进行测算和筛选,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检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对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子目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单价执行;合同中没有的价格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只是项目用料(包括规格)改变时按相似或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换算,且只计算主要材料价差;对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发生改变的,应相应调整其单价。
3、施工签证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内容;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签证程序是否规范,签证审批手续是否规范。对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学校认质、认价的设备、原材料等项目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
(一)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1、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2、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3、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只增不减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的风险;
5、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准确、合理,合同中有相应单价的,应执行相应的单价;合同中没有相应单价的,应参照相似或相近项目单价进行调整;合同中没有相似或相近项目单价的,应重新确定项目单价;
6、检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7、检查合同报价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二)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
1、合同履行。主要检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合规,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合同变更。主要检查合同变更的原因是否真实,合同变更的程序是否合规,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合理、合规;检查合同变更对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条款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合同变更后的文件处理有无影响合同继续生效的漏洞。
3、合同终止。主要检查终止合同是否经过确认和验收;检查最终合同费用及其支付情况;检查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合理、合规,是否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收集、汇总和整理项目审计的相关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立项资料、招投标资料、施工过程资料、决算资料、验收资料等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已具备审计条件的工程项目,应进行初审,并出具真实、客观、完整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由初审人及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申请时,应提交审计申请书、初审报告和初审资料,审计申请书应该当由经办人、部门领导签字同意,重大项目应由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四条 审计完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没有异议,应在定案表上签字确认。若有异议,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工程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基建、修缮项目资料进行归档。审计部门按照审计规定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档案归档。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